国家医保局:口腔种植体系统集采产生拟中选结果 平均降价55%******
中新网1月11日电 据国家医保局消息,1月11日,口腔种植体系统集中带量采购在四川开标,产生拟中选结果。在国家医保局指导和协调下,四川省医保局牵头形成口腔种植体系统省际采购联盟,全国各省份均积极参加。拟中选产品平均中选价格降至900余元,与集采前中位采购价相比,平均降幅55%。本次集采汇聚全国近1.8万家医疗机构的需求量,达287万套种植体系统,约占国内年种植牙数量(400万颗)的72%,预计每年可节约患者费用40亿元左右。
本次集采共有55家企业参与,其中39家拟中选,中选率71%。中选企业既包括一些知名国际企业,也包括威海威高、常州百康特等国内企业。集采前价格较高的士卓曼、登士柏、诺保科种植体系统从原采购中位价5000元降至1850元左右,市场需求量最大的奥齿泰、登腾种植体系统从原采购中位价1500元左右降至770元左右,中选产品丰富,实现与临床需求的良好匹配;纳入了四级纯钛及钛合金2种材质性能更好、临床认可度更高的种植体,并覆盖了口腔种植体其他耗材部件,能够满足绝大多数临床使用需求。1.4万家民营医疗机构积极参加此次集采,占医疗机构总数的80%。民营医疗机构的广泛参与将大大方便群众享受价格适宜的种植牙服务。
下一步,医保部门将做好集采中选结果落地实施前的准备工作,近期还将对种植牙过程中配套使用的牙冠耗材开展竞价挂网,同步落实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全流程调控,使种植牙服务的三类主要费用构成同步下降。通过多项措施协同发力,预计2023年3月下旬到4月中旬,种植牙费用综合治理结果落地实施,患者将全面享受到降价后的种植牙服务。
省际联盟联采办负责人回应热点问题:
一、本次口腔种植体系统联盟集采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答:本次口腔种植体系统集采联盟由四川省医保局牵头,全国所有省份均参加。共有55家企业参与,所有的主流企业均已参加,其中39家拟中选,中选率71%。拟中选产品平均价格降至900余元,与集采前中位采购价相比,平均降幅55%。中选价格区间在约600元至1850元左右。全国共有近1.8万家医疗机构参加报量,汇聚287万套种植体系统需求量,约占国内年种植牙数量(400万颗)的72%,每年可节约费用40亿元左右。中选企业既包括一些知名国际企业,也包括威海威高、常州百康特等国内企业,集采前价格较高的士卓曼、登士柏、诺保科种植体系统从原采购中位价5000元降至1850元左右,市场需求量最大的奥齿泰、登腾种植体系统从原采购中位价1500元降至770元左右,中选产品丰富,可有效满足临床需求。
二、群众能以什么价格用上本次集采中选的种植体产品?
答:在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分开计价收费,医用耗材执行“零差率”销售政策,中选价格就是患者最终向医院支付的种植体价格。
在民营医疗机构,口腔种植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允许民营医疗机构在种植体中选价格基础上加成一定比例。我们倡导民营医疗机构加价适度,实现患者利益和医疗机构发展的共赢。为保障患者知情权、提高透明度,引导患者作出适宜选择,本次集采中选价格将向社会公开发布,各省医保局官网也将长期公布种植体集采中选价,方便患者对比民营医疗机构加价幅度,引导患者前往价格合理的医疗机构就医。同时,也将对价格虚高、收费不合理、虚假宣传的医疗机构予以公开曝光,引导民营医疗机构制定符合市场竞争规律和群众预期的合理价格,真正让患者享受到集采降价实惠。
三、此次集采对群众种植费用的下降和种植服务的拓展有何影响?
答:口腔种植的费用大致分为种植体、牙冠和医疗服务三个部分,这也是医保部门开展口腔种植价格综合治理的着力点。本次集采通过“带量”促进竞争,挤出了种植体的价格水分。下一步,四川医保局将于近期率先开展牙冠竞价挂网,促使牙冠价格更加透明合理,其他省份将及时跟进联动四川的牙冠挂网价格。同时,各地医保部门正在按既定目标同步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全流程调控,通过发挥公立医疗机构价格之“锚”作用,引导民营医疗机构合理定价。通过以上多项治理措施,预计种植一颗牙的整体费用(含医疗服务、种植体和牙冠)有望降低50%左右。当然以上只是平均价格降幅。具体情况中,如果原来价格较高的降幅将更为明显,原来已经平价种植的也将有所降价,总体看群众费用负担将显著减轻。另一方面,由于价格的大幅下降,很多以前因为经济原因而未接受治疗的群众,现在都能承担得起种植牙治疗的费用。据估算,国内种植牙数量将在现有基础上出现明显的增长,这意味着大量新增患者的口腔健康和生活质量,将因为本次种植牙集采而得到明显改善。同时,民营医疗机构的广泛参与有效提升了口腔种植医疗服务的可及性,还有助于群众需求的进一步释放并得到满足。最后,本次集采中众多国内品牌中选,这优化了种植牙耗材的供应结构,有利于国产种植体生产企业的销售和研发,最终将有利于国内患者享受到质优价宜的种植牙产品。
四、本次集采中选结果什么时候落地实施?
答:中选结果产生后,我们将组织医疗机构确认采购量,并督促中选企业按要求生产、备货。同时,四川省医保局将针对种植牙过程中配套使用的牙冠耗材开展竞价挂网,促使牙冠价格透明,回归合理水平,其他省份也将及时跟进联动四川的牙冠挂网价格。预计本次种植体集采结果及竞价后的牙冠挂网价格将于2023年3月下旬到4月中旬在各省陆续落地实施,届时各地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也调整到位,患者将全面享受到降价后的种植牙服务。
五、为什么能有那么多民营医疗机构来参加集采?
答:4年多来,医药集中带量采购改革在挤出药品耗材价格水分、改善医药流通领域生态方面取得的积极成效深入人心。作为口腔医疗服务的主要提供者,民营医疗机构普遍希望通过集采降低种植牙耗材成本,也希望通过参加联盟集采提高声誉、扩大社会影响力、增加患者认可度,体现社会责任。在行业有意愿、群众有期盼的情况下,有1.4万家民营医疗机构积极响应参加,这将大大方便群众享受价格适宜的种植牙服务。联盟各省份的医保局官网近期起将公布种植体集采中选价以及各地参加集采的民营医疗机构名单等信息。我们也请患者就医时,关注就诊机构是否参与种植牙集采、医疗收费情况等,优先选择合适的医疗机构就医,更好享受政策红利。(中新财经)
春节旅游遇风险,消费者该如何规避?******
作为新冠降级后的首个小长假,“阳康”后,有人赶着春运回家过年,也有人选择抓住春节小长假去旅游,寻找久违的“诗和远方”。对于旅游出行高峰期可能出现的种种问题,人们该如何应对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南磨房法庭张倩通过新京报对广大旅客进行风险提示。
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旅客该怎么维权?
在案例A中,春节期间,小王精心挑选了一条“苏杭”爆款旅游线路,打算带父母前往游玩,并通过某旅行社订购了上述旅游产品,双方对行程路线、具体景点等进行了明确约定。游玩过程中,因合同约定的苏州著名的A园林景点过于火爆,导致旅行社未能成功预订该景点门票,后旅行社擅自将行程路线中的A园林变更为B园林,小王一家的体验大打折扣。事后,小王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张倩解释,春节是旅游旺季,因游客激增导致热门景点无票、网红酒店涨价的情形,屡见不鲜。在此情况下,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充分协商,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变更旅行路线或住宿安排。如未经协商,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安排、降低酒店标准的,旅游者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报名“低价游”却秒变“高价购”,旅行社要担责吗?
在案例B中,春节期间,某旅行社对外推出“云南7日游,只要399”的活动,已经退休的老张对此心动不已,于是报名参团。哪知在旅行过程中,不仅大部分景点都是“一晃而过”,还增加了好多购物环节,迫于导游的压力,老张无奈购买了一条蚕丝被、两块玉石共花费12000元。事后,老张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张倩解释,近年来,旅行社为招揽游客、谋取利益,往往以不合理低价组团,旅游者本以为自己占了便宜,却不曾想“旅游”变“旅购”,心情和体验都大打折扣。低价旅游团的“盛行”,导致旅行社欺客宰客、强迫购物的现象层出不穷。
旅游者要擦亮自己的眼睛,选择具备相应资质且价格合理的旅行社,避免陷入低价、免费旅游的陷阱。如若发生被强迫购物的情形,旅游者可保留好消费凭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时,可在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此外,如旅行社或导游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形,旅游者亦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或第一百五十条主张权利,并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拼团“自驾游”,“免责协议”难免责
在案例C中,小李和小赵都是某俱乐部的“自驾游”爱好者。春节期间,俱乐部组织者在微信群内发布一条“自驾游”报名信息,拟按照自己制定的旅游路线组织几名会员“AA制”自驾出游,小李、小赵看到消息后立即报名。出发前,大家签订了一份内容为组织者仅安排出行过程中的吃、住、行,其他问题都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责任的“免责协议”。行程过程中,因山路曲折,又恰逢雪天路滑,小李驾驶的自家车辆不幸侧翻,小李及坐在副驾驶的小赵均受重伤。事后,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李负本次事故的全责,小赵便将小李及俱乐部组织者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倩解释,随着“自驾游”的日益盛行,小规模组团出游的需求越来越大,一些车友俱乐部应运而生。一般情况下,俱乐部组织者负责制定“自驾游”路线、安排住宿饮食,参与者自行准备车辆或与他人拼车出行。此外,大家往往还签订“免责协议”表明自愿参与,责任自负的意愿,以此免除“后顾之忧”。但在损害发生时,这样的“免责条款”并不能完全真正免责,小李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俱乐部组织者因未在活动中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审慎制定行程路线、提前预测天气状况、合理规划出行时间等,亦应向小赵承担侵权责任。
“自甘风险”参加活动,受伤需自己担责
在案例D中,小吴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草原3日游”旅行团。按照旅游行程,小吴观看了精彩的赛马比赛及摔跤比赛,观看过后,作为体育爱好者的小吴跃跃欲试,强烈要求与专业摔跤手“比试”一下,现场导游再三向其释明摔跤的风险,小吴却置之不理。一番小试过后,小吴被摔伤,经诊断为踝关节骨折。事后,小吴以在旅游过程中受伤为由,将旅行社及摔跤手诉至法院,要求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张倩解释,随着旅游业的不断发展,具有民俗或地域特色的旅游项目日益受到大家青睐,对于旅游过程中的特色活动,比如“草原游”中的摔跤运动、东北“冰雪季”中的滑雪运动,部分旅游者也蠢蠢欲动。
本案中,小吴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明知摔跤运动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及危险性的情况下,对于自身能力做出错误判断,并自愿参加了摔跤活动,应当认定其具有自甘风险的意思表示,对于自身受伤应自行承担责任。摔跤项目不在旅行社原定的行程中,同时导游对小吴参与摔跤活动也进行了劝阻,故旅行社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小吴的受伤亦不承担赔偿责任。
新京报记者 左琳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